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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名无实 勉强诉讼于法无理

发布时间:2012-11-12 19:42

【案情介绍】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当事人有真实、无异议借条但缺乏实际给付借款证明的纠纷,原告持有两张被告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辨称一张小额借款借条是真实的,而另一张借款数额较大的借条虽真实但有间接证据证明借款并没有实际发生,只同意归还小额借款。

【法官评析】我国《合同法》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白纸黑字借条仅代表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借款关系的合意,仍需要实际交付所借款项,方成立生效的借款合同。

  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借条是关键性的证据,依据举证规则,一般有借条即有借款关系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抗辩借条虽真实,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未实际交付,这往往举证较难。针对当前较大金额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诉讼较多的情况,这要求法院更多地依职权审慎查明金额较大、有疑点的借款关系事实。同时要求借款人注意留存所借款项已交付证据,如通过银行转账、另开收条确认收到借款等。本案中,被告提供较多有利的间接证据试图证伪原告所述较大金额款项已交付事实。经过法官释法工作,原告撤回有争议借条项下诉讼请求,双方就小额、无异议借款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