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案例
首页>精彩案例

行政调解合法有效 如不履行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2 19:44

【案情介绍】太仓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侵权案件,被告一方与原告为邻里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争执,致原告受伤,原告当晚被送医院救治,2010年8月,原被告经派出所行政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审理中被告否认殴打原告,不愿赔偿。
【法官评析】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合同效力,如不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达成调解协议,现被告否认殴打,但对该事实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该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原调解协议约定数额赔偿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