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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当酿车祸,造成损失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12 19:44

[案情介绍]2010年11月一日早晨,原告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太仓市境内一十字路口左转弯往西时,撞上被告黄某停放在该路口西侧的集装箱卡车而倒地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交警队调查后认为:张某在距离交叉路口50米以内停车属违法行为,但由于此事故在报警之时已无原始现场,证人又是事后到达,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嗣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某将被告黄某及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诉上法庭。 [法官评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即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该规定根据优者负担的原则向非机动车方做了适当倾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事故责任未予认定,但根据交警队所调查的证人证言、原告在医院所作的受伤陈述、受伤部位及事发现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确定原告电动车与被告所停车辆相撞的事实,另交警队已查明被告黄某在路口违法停车,故被告黄某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黄某赔偿张某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