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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公摊面积装修款 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13-01-04 14:08

  很多装修公司在与业主洽谈装修价款时,都采用按面积计价的方式,单价乘以房屋面积即形成了装修款。不过也有业主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建筑面积由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组成,装修公司实际装修的是套内部分,不应当向业主收取公摊部分的装修款。今年6月,太仓的俞女士就以该理由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9月,俞女士与昆山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其购买的一套酒店式公寓发包给该公司装修,单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装修结束后,俞女士认为装修公司存在逾期交付工程的行为,且装修出现了较多的质量问题,因此诉至太仓法院。同时,俞女士还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公摊部分的装修款。装修公司则认为,装修后俞女士的房屋被隔断为两层,而计算装修款时所依据的房屋建筑面积仅是单层面积,据此俞女士实际是少付了装修款。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所约定的装修范围是原告的房屋,不涉及公摊部分,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装修工程款,仅是装修合同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工程款计算方式,并不表明原告支付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的装修价款,因此判决驳回了俞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对判决结果,俞女士与装修公司都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在建设工程领域,规范的计价方式是材料费、人工费、规费、税金等共同组成工程款。由于这种计价方式专业性较强,市民在对住宅进行装修时更容易接受按面积计价的方式。虽然装修成本与房屋面积大小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实际上并不是均等分布于房屋各个部位。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装修款只是行业内形成的一种惯例,装修价款与公摊面积大小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