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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获赔

发布时间:2013-06-04 19:18

[案情]
   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快餐店从事外送工作,某日在外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汽车撞伤。后刘某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该快餐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以刘某未经工伤认定即申请劳动仲裁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刘某申请工伤认定后,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刘某诉至法院直接请求该快餐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
   刘某要求快餐店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害系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认定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刘某应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其受到伤害为工伤的书面材料。刘某无法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
    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否则其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得不到支持。本案提醒劳动者注意在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