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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返还培训费用

发布时间:2013-06-04 19:13

[案情]
  杨某系某外资公司的工艺工程师,2012年3月19日至3月23日参加了公司提供的ProE/NC专项培训。培训结束后,公司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员工培训与发展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期间自“2012年3月19日至3月23日;培训结束后员工需要履行的服务期为1年;如果员工在服务期内主动离开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培训时发生的培训费用。2012年5月3日,杨某以本人条件限制不能执行部门工作时间安排为由提出离职申请,随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以杨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要求杨某返还培训费用,在劳动仲裁委裁决杨某返还部分培训费后,杨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审判]
  杨某与该外资公司签订的“员工培训与发展协议”虽系培训结束后签订,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基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行为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杨某向公司返还部分培训费用。
[点评]
   用人单位为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而对特定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是符合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必要举措。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判决杨某支付的违约金未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