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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员工化名上班工作应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3-06-04 19:08

[案情]
  陈某于2008年6月至某制药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在应聘时使用了“张某”的身份证,并在《求职申请表》上填写了“张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2009年6月9日,陈某同样使用“张某”的名字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6月底某制药公司对陈某作出了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委作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制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陈某提供的上岗证、印有本人照片的厂牌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时使用的名字为“张某”。虽然原告只确认“张某”于2008年6月进公司工作,并不认可被告陈某使用了“张某”的名字,但是原告某制药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另有他人,因而法院确认被告陈某使用了“张某”的身份证到原告处应聘并工作,故依法判决确认陈某与某制药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应当区分劳动者所冒用的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身份是否为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关键性的录用条件。若冒用的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身份不属关键性因素,劳动者本身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行为虽有不当,但劳动合同应属有效。若属关键性因素,则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身份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认真审核劳动者的相关身份情况,以免在实际用工时出现诸如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方面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