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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企业停产放假期间未发生活费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3-06-04 19:07

[案情]
   徐某是某鞋业公司的一名员工。2011年12月8日,某鞋业公司向全司员工发出通知,称公司经营困难,于当日起暂时放假,放假期间应发放生活费用在正常生产到岗后逐月发放。2012年4月17日,徐某向太仓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该鞋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该鞋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审判]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某鞋业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在停业放假期间,未依法及时支付生活费,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成立,故判决该鞋业公司应按照徐某在其处的工作年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
  现实中,部分公司因为生产经营困难,往往单方面向员工发出放假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放假之后,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此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