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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企业降低劳动条件致合同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3-06-04 19:12

[案情]
  2011年2月12日,杨某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了当日至2012年2月9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杨某“普工”的工作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1140元外加绩效工资。实际上,杨某被公司安排从事的是泵车的驾驶和操作工作,每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合同到期后,因杨某与公司发生矛盾,公司提出续签条件为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打扫卫生”,月工资1140元。杨某为此不同意续签,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判]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杨某入职时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岗位虽为“普工”,但事实上杨某从事的是泵车的驾驶和操作工作。合同到期后,公司同意与杨某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将杨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保洁工作,从而导致杨某的实际收入下降,杨某不同意续订合同的原因在于公司降低了此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故依照法律规定,公司仍然应当支付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
  现实中,不少企业在合同期满时因不想续聘员工,又不想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续签合同时往往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环境、提高工作要求等手段变相降低工作条件“逼迫”员工作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提醒企业,诚信用工是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必要保障,即使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应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