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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假肢费用不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3-06-04 19:16

[案情]
  胡某是某机械公司的员工,某日在吊运构件时被突然倒下的构件压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又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并鉴定可以安装小腿假肢。现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机械公司支付包括假肢后续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
[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胡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经其本人提出,胡某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发生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胡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其与公司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其要求公司承担将来的残疾辅助器具后续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在支持原告其他诉请的基础上驳回了胡某该项诉讼请求。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发生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同时,《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对于职工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后续费用,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