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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经典案例——因房屋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房屋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6-12-13 13:53

【基本案情】 2011年吕某与兴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兴业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由兴业公司于201291日前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的房屋交付给吕某。20128月,在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后,兴业公司即通知吕某收房。但在验房时,吕某发现房屋存在部分墙面空鼓现象,便据此拒收房屋,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已成就,且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并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对房屋使用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开发商应承担质量瑕疵的修复责任,但吕某无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法官点评】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购房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地基问题等,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解除合同。但房屋存在的仅是一般质量瑕疵问题,买受人不得拒收房屋,但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房屋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搬家费等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