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案例
首页>精彩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经典案例——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主张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6-12-13 13:52

【基本案情】 2012327,陈某与中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中林公司购买A小区的房屋一套。中林公司承诺于20121231日前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文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0121226,中林公司通知陈某于20121231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陈某认为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拒绝收房。20121228A小区工程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201366,住建部门向中林公司发出A小区房屋的《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后陈某以中林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林公司支付违约金。中林公司辩称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已向陈某发出交房通知,陈某拒收房屋,责任在陈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林公司向陈某发出交房通知时,房屋尚不符合交付条件,陈某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中林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官点评】 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交付的标准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应按约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在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