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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经典案例——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办证的,开发商应支付买受人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6-12-13 13:53

【基本案情】 200810月,蔡某与A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屋产权证,如因A公司责任导致蔡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A公司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08111交房,蔡某也将办理房地产证所需的材料全部提交给A公司。但直至20096月,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才向陈某颁发了房地产权证。后蔡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延迟办证的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A公司未及时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资料,导致蔡某未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证,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蔡某延期办证的违约金。

【法官点评】 房屋所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才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由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形下,买受人应按期付款,及时递交办证所需的资料,开发商应积极按合同约定条件及时间履行相关办证义务,如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开发商需支付买受人逾期办证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