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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法院刑事审判引入“廉政约谈”积极探索廉政风险防控新机制

发布时间:2012-11-12 19:40

  近日,太仓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对交通肇事案中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蒋某及其近亲属进行了廉政约谈,认真听取他们对承办法官司法作风、司法行为的意见。这是该院《关于刑事审判廉政约谈若干规定》出台后进行的首次廉政约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太仓法院积极排查审判活动中廉政风险点,出台了《关于刑事审判廉政约谈若干规定》,对刑事审判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立体化的风险防控。
  一是变事后惩戒为主动防控。刑事廉政约谈是运用约谈的方式,对刑事审判人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和诫勉纠正的一种方式,改变过去事后惩戒的模式,主动将监督关口前移,做到了事前控制,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同时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和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日常廉政约谈、警示廉政约谈、诫勉廉政约谈等形式,更有针对性、更加人性化。
  二是变分散监控为重点防控。将约谈的案件类型重点放在刑事审判的容易发生廉政关键的案件,如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与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标准明显不符的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的案件。同时将约谈对象进行了扩大,除包括承办法官、书记员外,还将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纳入约谈范围。
  三是变判后监督为全过程防控。将风险防控贯穿于审判阶段及判决生效后的任一时间。即约谈人从案件在法院立案之时起,可随案抽查或发现有可能存在的廉政问题,启动相应的约谈机制,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廉洁审判。
  四是变单一监督为多主体防控。将约谈人确定为院长、分管副院长、刑庭庭长和本院纪检监察人员,进一步扩大了防控主体的范围及层级,有利于发挥内部多主体防控的优势。同时将相关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纳入约谈范围之内,便于其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扩大外部的监督力量,从而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