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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支票企图诈骗三十万 犯罪未遂被处徒刑和罚金

发布时间:2014-05-20 10:05

盗窃支票企图诈骗三十万 犯罪未遂被处徒刑和罚金

【案情简介】

  孟某,男,17岁,初中文化,江苏东台人。

孟某于2002年7月初中毕业后,至太仓市某工厂工作。2004年4月失去工作后经常去网吧上网,在网上看到他人用现金支票可以在银行领取现金,即生邪念。同年5月25日凌晨,孟某至原工作单位,采用撬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财务室,窃取空白现金支票二张。随后进入厂长办公室将厂长印章偷盖在两张空白支票上。当日上午孟某请朋友在偷来的支票上填上出票日期、收款人及30万元金额。后孟某至太仓某信用社提款时因印鉴不全,被付款行发现报警而未得逞。

  孟某冒用他人支票骗取现金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评析】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案中孟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家和企业的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给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必须予以严惩。《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依据有关规定: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孟某票据诈骗数额为3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孟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对人们的启示有二点:

一、父母放弃监护职责是孟某犯罪的重要原因。孟某离家外出务工时,只有1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孟某的父亲自己在苏州打工,应该让孟某随其一起生活,尽监护人的职责。而其却让孟某孤身一人在太仓打工,放弃了监护子女和教育的责任,致使孟某在脱离父母监护,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道路。通过孟某一案,提醒未成年人父母应当承担起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关心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朋友不能帮倒忙。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困难,确实需要有人来帮忙,通过帮忙解决困难,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友谊和情感。领悟社会的和谐和温暖,符合“以团结互助为荣”的道德观。这是正确的帮忙,本案孟某的朋友见到孟某拿来二张现金支票让其帮忙填写时,竟然连问都不问?没有工作的人哪来现金支票?稍加警惕注意,就会发现孟某的问题,并制止孟某的犯罪行为,对孟某进行教育。可是孟某的朋友却帮了倒忙,让孟某构成了票据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