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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游荡走邪路,多次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20 10:03

辍学游荡走邪路,多次盗窃被判刑

【案情简介】

  陈某某,男,17岁,初中二年级文化,河南尉氏人。

  初中未毕业,就辍学跟随父母至太仓市打工,先后在城厢镇、浏家港等地做临时工。2004年2月在西郊父母租住地开过“夜排档”,由于一无厨艺,二不会经营,“夜排档”昙花一现就草草收摊。此后就无所事事,同一些游手好闲的朋友到处游逛。平日里看看人家骑摩托车来来往往,心里羡慕,手里发痒,也想风光风光,但兜里无钱,就萌生了偷车的念头。

  2004年8月至9月期间,陈某某单独或伙同徐某、魏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在本市城厢镇居民小区、酒店停车场、超市附近窃得五羊、嘉陵摩托车2辆、长安奥拓7080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8108元。2004年9月6日凌晨1点多,陈某某等三人在一居民小区内游荡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他们讲不清身上携带物品的来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陈某某才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江苏省的有关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鉴于陈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出了大部分赃物,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评析】

  陈某某作案时年龄离18周岁还差2个月,在短短一个月内连续作案4次,价值18108元。导致他在即将成年前,受到了刑事法律制裁,成为他终身的教训。宣判后,陈某某当庭自叹:年少无知,后悔莫及。

  陈某某之所以触犯法律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是他过早辍学,不学法、不懂法,头脑里没有法制观念,不能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2000年7月,陈某某还不满14周岁就从生活艰苦的农村,来到经济发展较快的苏州地区太仓市,面对眼前一派繁华景象,未能确立依靠本人辛勤劳动,获得和改善物质生活的观念,跟随父母在太仓的几年,时有时无的务工,断续微薄的收入,不能满足自己所追求和向往的生活。他看着人家有钱有车,心中羡慕,但不从自己的实际出发,自立自强,自食其力,却不计后果地采用盗窃手段,把别人的财物窃取为已有。这是陈某某犯罪的主观原因,也是根本因素。其次是陈某某的家庭放任是造成他犯罪的重要因素。陈某某的父母早年来太仓打工挣钱、养家,供子女读书。在陈某某未满14周岁辍学到太仓却不安排其继续读书求学,而过早地让他学着打工。2004年陈某某的“夜排档”收摊后无事可做,整日游荡,有时夜不归宿也听之任之。父母根本没有尽到家长、监护人的责任。在陈某某盗窃案发后,他父亲说老夫妻俩“每天早上6点出门,晚上8点回家(租住地),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到儿子的事情”。这样没有责任感的父母,对子女不关心、不过问、不管束,子女不出乱才怪呢!

  由此可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学校是第一道防线。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成长影响最直接;中、小学对青少年的教育最关键。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重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