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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成性、自吞苦果

发布时间:2014-05-20 10:04

盗窃成性、自吞苦果

【案情简介】

  金某,男,1985年10月生,太仓人,初中文化,无业。

  顾某,男,1986年2月生,太仓人,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

  陈某,男,1983年12月生,太仓人,初中文化,无业。

  2003年6月至11月间,金某、顾某、陈某等人单独或相互结伙至本市城厢、璜泾、沙溪、陆渡等镇,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共作案6起。其中金某盗窃价值人民币7383.50元,顾某盗窃价值人民币7554.50元,陈某盗窃价值人民币4212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顾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鉴于金某、顾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顾某有自首、立功表现情节,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金某、顾某、陈某结伙盗窃,危害社会,法律不容。分析其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点可以给我们以警示:

  一、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现在不少未成年人都是独生子女,他们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金某、顾某等人都是初中毕业后没有升学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没有适当的工作,于是就在社会上闲荡,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不良习惯。他们在生活中依赖性强,生活能力差。因此,一旦当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就有可能采取损人利已的行为,甚至铤而走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就是为什么当前盗窃犯罪成为发案率最高的一大原因。

  二、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少年的成长。据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调查,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24.1%,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犯罪记录的占20.5%。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等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金某生活在离异家庭,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金某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就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由于他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教育不当,顾某曾在不到一年前,因盗窃犯罪判处管制6个月,但其在服刑期间,父母并没有抓紧给予他施以正确的家庭教育,让他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而是家长在得知孩子犯罪后,在失望和焦急心情驱使下,反而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方式,在客观上不但没有帮助顾某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反而出现南辕北辙的教育效果,以致其再次犯罪,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最后是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等各方面还未发育成熟,抵御社会上各种不良诱惑的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金某、顾某就是由于年少无知,交友不慎,被人引入犯罪岐途,偶而的作案得手助长了侥幸心理,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最终锒铛入狱。

  该案警示我们:青少年朋友由于知识和社会经验的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相对较差,一旦抵挡不住网上、社会上的不良诱惑,很容易走上邪路。倘若因为一时的意气用事,一时的糊涂,或者为了满足一时的需要而失足,则就有可能毁灭掉大好前程。孰轻孰重,请青少年朋友认真思考!当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家庭、学校、社会也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父母要切实改变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多与孩子沟通和交流。要高度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同时学校、社会也要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