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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放任自流 儿子走上犯罪道路

发布时间:2014-05-20 10:06

父母放任自流儿子走上犯罪道路

【案情简介】

朱某,男,1986年4月18日生,江苏太仓人,初中文化,农民。

  朱某读至初中二年级后就辍学在家,整天无所事事,就开始去偷东西,并觉得好玩,开心,刺激。2001年8月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2年。2003年5月劳教释放后,父母亦未履行监护职责,任其闲荡于社会,加上其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再次犯罪。2003年7月25日夜,朱某看到别人都有摩托车骑,甚为眼热,就结伙刘某至太仓市沙溪镇步行街拐角处,采用捅锁的手段,窃得中华ZH125-A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925元,从此一发而不可收。

  2003年8月28日夜,两人至太仓市鹿河镇卫生院,窃取得奔腾BT125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795元。

  2003年9月16日夜,两人至太仓市浏河镇汽车站,窃取得春兰CL125-2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655元。

  2003年9月21日夜,朱某和曾犯盗窃罪的浦某,在太仓市沙溪镇河南街86幢楼下,窃得宗申50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116元。

  2003年7月26日下午,朱某单独至太仓市浏河镇复兴西街130楼下,窃得劲豹SRZ125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朱某共参与盗窃5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241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鉴于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外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某、浦某均另案处理)

【案例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

  本案给予我们两点启示:

  一、“溺爱”不是爱,而是“害”。朱某的家境并不差。父母在外经商,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和关心孩子的成长。朱某从小随祖母生活,深受祖母的宠爱,缺少良好的教育,致使他尝试盗窃而被苏州市公安局收容教养,这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在劳教释放后,理应加强教育,让他悔过自新,改邪归正。然而,在劳动教养回家后,其父母仍然不闻不问,放弃教育,而其祖母仍然溺爱有加,对其不良行为毫无约束,以致其旧病复发,不仅出狱后的当年就犯罪,而且还纠集有不良行为的人共同作案,胆子越来越大,作案愈加频繁。从2003年7月25日到2003年9月21日的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竟连续作案5次,这不能不令人震惊。

  二、良好的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的时期,也是人生中最富有变迁、最不稳定的时期,是心理、生理发育的特殊时期。在这个时期,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差,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考虑后果,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这个时期的家庭教育尤其显得重要。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培养子女良好的行为习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影响很大。据法院对近年来违法犯罪青少年家庭情况统计的分析发现:家长只想挣钱,不抓子女教育的,占青少年犯罪家庭的40.9%,所以父母千万不要认为千辛万苦为孩子创造了优厚的物质条件就是尽到了做父母的责任,觉得万事大吉了,这是一种误解!孰不知,“人是要有点精神的”。如果父母只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要求而忽视对孩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的培养,那就会使孩子失去灵魂,就不能培养成为国家的有用人材。因此,从小给孩子良好的教育,不仅关系着孩子本人的前途,家庭的命运,而且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这决不是一件小事。一个人对物质条件的过份追求会自觉不自觉地走向歧途而不能自拔,作为家长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自己的孩子不要陷入这个危险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