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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未成年人犯罪也要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4-05-20 10:06

聋哑未成年人犯罪也要受处罚

【案例简介】

  聋哑人杨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河南人。

  2003年9月24日下午,杨某在其他成年聋哑人的教唆下,窜至本市城厢镇某摩托车经营部,趁店主童某离店之机,窃得童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8901元。窃后,被失主迅即发现,在现场群众的帮助下,杨某被围堵抓获。经公安机关耐心教育,杨某交代了上述盗窃的事实和作案动机。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关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成年聋哑人唆使未成年聋哑人犯罪的案件。即犯罪者既是未成年人,又是聋哑人,而且是由别人唆使而犯罪。但聋哑未成年人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应有的惩罚。本案告诉人们:

  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聋哑人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必须明确,尽管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对智障人犯罪的处罚比较宽容,未成年人犯罪有可能不受处罚,聋哑人犯罪也有可能不受惩罚。但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免除处罚,也并不等于免去了罪行。一个犯过罪的人,总会在自己的历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记录,每一个未成年人必须严肃对待这个问题。

  二、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已大大提高,他们对犯罪分子深恶痛绝。从本案破案中群众的作用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杨某作案后,迅即被失主发现,随即周围群众纷纷加入了围堵和抓捕的行列,有的追,有的围,有的堵,有的报警,王某、龚某等居民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使犯罪分子很快被抓获。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谁想以身试法,就会陷入人民群众的包围之中,终将会落入人民的法网。

  三、未成年人应该增强明辨是非的本领,避免上当受骗。杨某就是由于不能辨别是非,受别人唆使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未成年人应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对于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要不断提高识别的能力,多思考,多问几个为什么,逐渐提高抵抗不良诱惑的能力。

  四、要加大对教唆犯的打击力度。教唆别人犯罪,教唆者理应受到惩罚,对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更应该受到从重处罚。

  五、最后,学校应该加强管理。杨某是在校学生,被人诱骗外出未归,说明我们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学校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学校应该加强管理,要把学校管理工作做细做实。杨某被骗外出后,若学校能及时发现,做好工作,完全可以避免不该发生的这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