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汽车,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4-06-12 14:02
【案情简介】
杜某,男,
经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杜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案情非常简单,尽管盗窃一辆车,但盗窃的却是价值3万多元的运输车,涉案金额巨大,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考虑到杜某犯罪时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从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政策。
该案值得人们认真思考,同时也告诉我们未成年朋友要从中吸收教训:
二、父母要对自己的孩子负责任。中国有句古语叫:子不教,父之过。杜某九岁丧母,教育孩子的重任理应落在杜父身上。可是,杜父对其孩子不仅疏于管教,而且让其辍学在家。父母是孩子最好的启
三、全社会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主要是其父母的事情,但社会的责任也很重大。社会也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也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关心和帮助未成年人。比如企业在赚取高额利润的时候,是否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杜某犯罪的事实也说明:我们坚持贯彻“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重要意义。如何落实和贯彻对务工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特别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律学习、法律宣传教育。因为预防违法犯罪,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事,倘若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肯定会降低,社会也会因此而更加稳定,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