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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汽车,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4-06-12 14:02

 

【案情简介】

 杜某,男,1987814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2004425夜,杜某结伙他人携带自制的起子等作案工具至太仓市沙溪镇蔡某暂住处,采用撬车窗玻璃,搭线等方法,窃得蔡某停放在场地上的英田巨龙运输车1辆,价值人民币3332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杜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案情非常简单,尽管盗窃一辆车,但盗窃的却是价值3万多元的运输车,涉案金额巨大,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考虑到杜某犯罪时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从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政策。

该案值得人们认真思考,同时也告诉我们未成年朋友要从中吸收教训:

二、父母要对自己的孩子负责任。中国有句古语叫:子不教,父之过。杜某九岁丧母,教育孩子的重任理应落在杜父身上。可是,杜父对其孩子不仅疏于管教,而且让其辍学在家。父母是孩子最好的启老师,杜父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没有尽到教育杜某的义务。可以说杜某的犯罪与其严重缺乏父母的教育和管理分不开的。杜某的犯罪案例也警示现在的家长:教育孩子是第一位的,笔者以为世界上没有比这项任务更重要了。只有孩子才是最大的财富,再忙再累都别忘记了教育和管理自己的孩子,这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三、全社会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主要是其父母的事情,但社会的责任也很重大。社会也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也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关心和帮助未成年人。比如企业在赚取高额利润的时候,是否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杜某犯罪的事实也说明:我们坚持贯彻“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重要意义。如何落实和贯彻对务工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特别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律学习、法律宣传教育。因为预防违法犯罪,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事,倘若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肯定会降低,社会也会因此而更加稳定,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