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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的“哥们义气”

发布时间:2014-06-12 14:01

 

【案情简介】

赵某,男,17岁,小学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

杜某某,男,18岁,小学文化,江苏省盱胎县人;

简某某,男,21岁,初中文化,甘肃省西峰市人;

李某某,男,15岁,初中二年级文化,江苏省丰县人;

王某某,男,22岁,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

2005928夜,赵某、杜某某、简某某、李某某在太仓市陆渡镇陇亿车料公司附近小路,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欲劫取王某财物,后因王身上未带钱物才未得逞。后四人又至陆渡镇信隆车料公司附近小路,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劫得郭某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20059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赵某、简某某在太仓市陆渡镇陇亿车料公司附近小路,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王某人民币50元;2005103晚,赵某、杜某某在太仓市陆渡镇三港村鄢某暂住处盗窃时,被鄢发现后逃离现场,鄢在追赶过程中被赵某用水果刀刺中,杜某某用铁管击打鄢头部。经法医鉴定,鄢某之伤已构成人体重伤;200510月间,赵某、王某某在太仓市陆渡镇、浏河镇,窃得丁某等人人民币800元,银手镯、电视机、VCD机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2773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杜某某、简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赵某、杜某某、简某某为多次抢劫,且赵某、杜某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重伤,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赵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赵某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第一节抢劫为犯罪未遂;赵某、杜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李某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赵某的盗窃罪应以自首论;简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对杜某某、简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赵某所犯的抢劫罪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杜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简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五名犯罪人员,来自三个省的五个不同的县市,他们为了寻求工作来到了太仓,他们因气味相投而走到了一起,他们为了不劳而获而共同走上了抢劫、盗窃的犯罪道路。其中三名还是未成年人,从法院庭审了解到,三人辍学后均至陆渡打工,平时喜欢上网,玩游戏,因脱离父母的管教,讲哥们义气,是非分辨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从本案例中,可以引出三点启示:

一、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是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应该努力学文化、学知识、学做人,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本案五名犯罪人员,就是因为不学法、不懂法,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交朋友要慎重,决不能讲哥们义气。交了好朋友可以学好,交了坏朋友可以学坏。这就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哥们义气是社会上一些人拉帮结派、为非作歹的江湖义气。讲了哥们义气,往往就会感情用事,不辨是非曲直,不分好坏黑白,不计行为后果,盲目参与行动,一起为非作歹,最后导致共同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下场。

三、法律是严厉的,不管是谁触犯了法律犯了罪,就要依法进行惩处。法律是公正的,对抗拒者从严,对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以及犯罪时未成年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有三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一名有自首情节,一名有立功表现,五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在判决时都考虑以上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由此,也告诉人们,第一决不能犯罪,第二一旦犯了罪则不应有侥幸心理,更不能抗拒,一定要投案自首,老老实实地认罪,争取有立功表现,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