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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突然带离暂管财物构成诈骗罪还是抢夺罪?

发布时间:2012-11-12 19:50

  2011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在太仓市某银行附近尾随从银行取款后准备离开的被害人蔡某,并故意在路上拦住被害人蔡某进行搭讪,冒充被害人蔡某儿子的朋友要骑摩托车送被害人蔡某回家,半途中让被害人蔡某下车,在被害人蔡某将随身携带的装有现金的布袋临时交被告人黄某看管之际,被告人黄某乘被害人蔡某不备,驾驶摩托车携布袋突然逃离,夺取被害人蔡某现金人民币6600元。
  评析: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抑或是抢夺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被害人蔡某儿子朋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蔡某信任,基于该信任被害人蔡某自愿将装有现金的布袋交给黄某,黄某突然携布袋驾车逃离,以此成功骗取被害人蔡某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当场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方法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即在财物所有权人或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采用可以使其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立即发觉的方法突然公然夺取财物。
  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虚构自己是被害人蔡某儿子朋友的事实从而骗取蔡某信任,被害人蔡某自觉不自觉地“配合”被告人黄某将布袋暂交被告人黄某看管。表面上看,被告人黄某是在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蔡某财物,但实际上被告人黄某实施虚构事实等前行为仅是为后面的实施抢夺行为创造有利条件,并以此作掩护,最终被告人黄某携被害人蔡某暂交自己临时看管的布袋突然驾车逃离等非暴力方法使布袋脱离蔡某控制才是被告人黄某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且被害人蔡某在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诱导下仅将布袋暂交被告人黄某临时看管,而并非交被告人黄某处分,此时布袋尚处在被害人蔡某控制之下,而被告人黄某携布袋突然逃离使布袋脱离被害人蔡某控制,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蔡某财物的目的,应构成抢夺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