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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从苏州法庭视角审视

发布时间:2013-05-31 17:04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小额诉讼程序,顾名思义,即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适用的程序。2012年修订后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于案情较为简单,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就决定了案件较为复杂但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案件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由于离婚、收养关系等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不宜用金钱衡量诉讼标的额,因此对于该类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即该类案件审理过程简便,一经审理,做出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小额诉讼程序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随着经济发展,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民事案件大量增长,人民对司法资源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这与我国当前司法资源有限,人少案多的现状形成较大冲突。因此,如何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满足司法大众化的趋势成为当务之急。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结合我庭从20121月至201210月审理的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一下的案件(不包括诉前调解案件、离婚案件和人身性质案件),我们对这些案件呈现的特征总结如下:

1、案件类型集中,即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我庭20121月至201210月受理标的额50000元以下的案件共301件(不包括离婚案件和人身性质案件),上述四类案件占受理案件数的80%

2、简易程序适用率高。301件案件中,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仅9件,其余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率为97%。其中6件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3件因案件疑难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息诉率高。301件案件中,审结273件,调解171件,撤诉50件,调撤率达81%。判决52件,上诉6件,服判率为88%,而判决案件中,交通事故类案件达25件。案结事了案件数为267件,即息诉率97.8%

4、平均审理天数较少,审理快捷。301件案件的平均结案天数为27天,与我庭受理的918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5.7天相比,提前8天结案。

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集中,便于总结类型案件规律,提高审判质量;息诉服判率高,便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审理快捷方便,有利于提高司法利用率。我们也应该看到,小额诉讼程序虽然有稳、便、快、好的优点,但也应该看到该程序适用后可能带来的影响,表现在:

1、只有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具体范围有待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均工资的30%进行划定,并且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小额诉讼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无法可依,司法混乱的现象。

2、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法院压力逐渐加大,为追求快捷方便,避免上诉,将案件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也不利于快速彻底解决纠纷。

3、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本身,为追求高效便捷而不在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基础上进行裁判和调解,不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4、由于对小额诉讼案件做出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有些欲上诉的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理解这一规定,可能会出现与法院对立的情绪。

5、可能导致增加恶意诉讼。由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一些有不良动机的当事人会利用这一规定提出虚假诉讼或者在诉讼中进行虚假自认等,以此转移财产或者侵害第三人利益。

三、如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1、就法院本身来讲,首先,应当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进一步具体规定,建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立案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如果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额增加到5万元以上则不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即不得一审终审,如果诉讼中将诉讼标的额变更至5万元以下的,并满足其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②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③非人身性质的案件,即离婚案件,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件,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即使立案标的额小于5万元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是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因为对人身关系本身不存在争议,而是因为人身关系牵涉的财产纠纷,所以,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其次,法官应当对小额诉讼程序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不能将不属于小额诉讼的案件纳入小额诉讼案件中来。第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并不是案件事实完全清楚,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案件,法官做出裁判前应当理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和判决。

2、继续实施诉前调解与诉讼对接,加强诉前调解实施力度,发挥诉前调解优势,提高调解率。我庭调解成功的171件标的额在50000元以下的案件中,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为31件,占所有调解成功案件的18.1%,这个比例还不是很高,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力度,抓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做好法理和情理的解释,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要做好新民事诉讼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尤其是小额诉讼程序方面的宣传,使当事人进入诉讼前就了解并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特征、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影响,以免在经过诉讼后才知道经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上诉引起对法院的不满情绪;另外在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出具的裁判文书上也应当载明不能上诉。

4、提高对恶意诉讼的警惕,防止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当事人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比如对于双方存在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异常或明显违背常理,对于这样的案件就要进一步审查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侵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明显的涂改、伪造、变造痕迹的,也要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避免此类证据承认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