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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时间:2014-05-22 16:07

基本案情:原告高姓母亲生育两个女儿。2008年10月,高姓母亲与长女、小女儿为赡养问题经当地村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赡养协议,主要内容为高姓母亲从协议达成之日长女不再负担经济支出,以后所有的支出由小女儿负担。协议达成后,高姓母亲开始居住在小女儿处。高姓母亲现年72岁,目前每月有220元的农保收入。长女的月收入为1900元左右,小女儿的月收入为2500元左右。近年来,高姓母亲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较多,为此,高姓母亲要求两个女儿每月共同负担赡养费600元及医疗费支出9000元。
一种意见认为,子女赡养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也可以通过子女之间的协议约定各子女之间如何赡养义务,而上述协议是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的规定,故法院应维持上述协议的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多子女之间赡养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父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被赡养人的身体状况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如突然患病而导致医疗费用的大额支出等等,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也有可能下降。因此,赡养人之间所签订的赡养协议应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老年人在生活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形,应参照《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同时,也应考虑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赡养费的负担不应超过其收入的一定比例,从而导致其负担过重,影响到自身的生活。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