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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上夜班之机获取仓库内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4-05-22 16:10

一、案情
顾某系某公司车间操作工。该公司仓库白天有仓库管理员看管,晚上仓库管理员不上班,钥匙放于办公桌内,上夜班的人员可自行拿钥匙至仓库内取货物。某日,顾某利用上夜班之机至管理员办公室内取得钥匙后将仓库内涡轮取走,价值2万余元,后卖与废品回收站。另外,顾某所取得的涡轮并非其工作所需要的物品。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顾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顾某作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上夜班之机将本单位仓库内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顾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顾某作为该公司工作人员,趁仓库管理员不上夜班之机,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三、分析评论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顾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本案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之处在于顾某的取财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顾某的行为如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致,属于职务侵占罪;反之,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质上包含两种情况: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和利用职位上的便利。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担任单位一定职务所拥有的职务权力的便利。利用职位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担任单位一定工作职位所拥有的职责和权利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利用职务所赋予的直接便利或者因职务权限所具有的法律影响力形成的便利。但是,利用职权权限所具有的抽象影响力而非法律影响力,或者利用职务形成的对工作环境、人际关系熟悉的便利条件,则不是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单位领导利用对单位工作环境的熟悉,趁单位财务室无人之机窃取单位财物,不能理解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种:(1)利用经手、经营单位一定财物的便利;(2)利用居于单位领导职务主管、分管单位事项的便利;(3)利用职位所必须使用单位一定财物的便利;(4)利用单位临时赋予的经手、管理、经营一定财物的便利。
根据上述分析,案例中的顾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首先,顾某并无仓库管理员或其他相关主管人员的职务,对仓库内的货物进行保管并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其次,正如案例所介绍,顾某所取得的涡轮并非其工作所需要的物品,因此,顾某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位所必须使用单位一定财物的便利,也不属于利用单位临时赋予的经手一定财物的便利;最后,顾某的行为仅是因自己在该公司工作,从而对公司内相关区域环境比较熟悉,利用仓库管理员不上夜班之机至其办公室取得钥匙,后进入仓库内将单位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综上,顾某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而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单位财物窃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