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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运用“隔离质证”应注意的四个关键点

发布时间:2019-02-21 17:31

诉讼法意义上的“隔离质证”规则作为一种事实查明的技术,其基本原理就是为了防止证人串通或者通过其它不诚信手段作证,而将证人单独隔离并进行专门询问,进而对证言之间以及证言与当事人陈述之间的吻合程度进行事实判断。一般而言,“隔离质证”既可以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及其提供证言之间的对质,也可适用于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质,如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庭审中运用“隔离质证”规则应注意以下四个关键点。

    一是庭前精心准备。首先,在庭前阅卷和庭前证据交换的基础上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进行充分的庭前证据交换,这样可以让庭审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更有针对性,让庭审的焦点更加集中。其次,营造严肃的庭审环境。在庭审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会演变成心理博弈,而法庭环境对当事人、证人都会产生心理影响。所以,严肃的庭审氛围会对可能的虚假陈述起到警示作用。再次,设计好盘问的问题。俗话说,“一句谎言需要十句谎言来弥补”。如果确实是虚假陈述的话,则证据链条上总归会出现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的漏洞。总而言之,法官要把握好提问的顺序、节奏和方法,让事实能够“问”出来。

    二是强化规则释明。“隔离质证”规则的价值支撑是诉讼对抗理念和程序架构,理论上应该是双方当事人诉讼对抗的手段。但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相当部分职业律师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在技巧、经验上还缺乏必要的积累。因此,在现阶段,该规则主要还是法官为了查明事实而主动运用,普遍都是由法官有的放矢进行询问,再辅之以诉讼双方之间的询问,因而具有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如果机械适用可能会造成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误解、抵制,认为法官会偏袒一方或者是对证据规则的规避。因此,法官在法庭调查中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说明和提醒,让其知晓这是法庭质证的一种方式,其出发点是最大程度地能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对于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有效告知,从证成和证伪两个方面释明质证的效果,也以此提醒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要诚信诉讼。当然,从经验借鉴和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将来“隔离质证”规则的制度化运用应主要由诉讼当事人承担。笔者建议法院可以在向证人提供的诚信作证的保证书上,将关于必要情况下进行“隔离质证”的内容及相应结果进行提示说明。

    三是注意庭审细节。“隔离质证”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通过言语沟通进行“测谎”的意味。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时都会经历心理博弈,感受到压力的一方会产生心理变化,这种心理变化的反映是表现在多方面的,语言表达、肢体动作、面部表情等细节都可以传递有用的信息。对此,法官在主持庭审时要时时处处留意观察,观察案前案后、案里案外的种种联系,有些无法在庭审笔录中固定下来的情况要形成笔记,这不仅会使事实推理的过程更加严密,而且往往还能在细微处发现线索。特别是在证人证言为唯一证据或者是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中,我们可以运用“试错”的逻辑,从证伪的角度给案件事实找到答案。同时,为了能够准确地发现事实链条中的问题,很多时候还要凭借法官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询问应注意提问的方式和语气,避免产生诱导性询问的合理怀疑。这对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是及时心证公开。适用“隔离质证”规则进行法庭调查,质证后的庭审小结非常关键。因为如果不及时公开心证判断,当事人的诉讼策略以及对诉讼结果的预期上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影响裁判的可接受性。无论证据之间是相互印证还是存在冲突,法官要尽可能地将判断的结果进行总结,将其在诉讼审理中所形成的心证于法庭上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对当事人的举证内容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