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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看样”引入 执行工作体制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架构----由太仓法院直播看样卖路虎车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31 11:17

摘  要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的影响,以及为减少人员聚集风险,线下司法拍卖活动暂停,各地法院执行部门纷纷尝试线上直播看样,让受众通过“云”方式进行看样,获得社会广泛好评,前期直播看样实践为执行工作模式转型提供了经验基础,如何将直播看样工作纳入执行体制成为日前讨论的热点。

关键词   直播看样、可行性、制度化、流程化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破解司法拍卖看样难题,全国多家法院纷纷尝试“直播看样”等工作,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直播看样具有传播性强、实时互动、受众多、极限化接近现场、不受疫情限制等优势。太仓法院于近日组织的法官助理带货线上“直播看样”卖路虎车活动,参与线上看样拍友达800多人,参与竞拍的拍友达22名,最终成交价溢价率高达80%,解决了疫情期间拍友不方便现场看样的难题,同时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据此,将“直播看样”引入法院数字化执行工作中以来,为执行工作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契机。本文将从如何将“直播看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的角度出发提出可行性分析,以便更好融入未来全面数字化执行工作。

一、“直播看样”的概念界定及特性

“直播看样”,俗称“线上云看样”,系“网络直播”的一种,具体指一种利用互联网直播平台及网络直播技术对拟进行司法拍卖处置的标的进行直播介绍的一种司法活动。

“直播看样”活动属性较为特殊,它兼具“营销性”和“司法性”双重特征。只有正确认识 “直播看样”活动的特殊属性,才能对其环节、纪律、工作人员要求等方面做出正确的判断。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上述的“营销性”并非字面含义,在执行活动中法院不是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拍卖标的也非商品,竞买行为也不是消费行为。对拍卖标的,法院只承担信息调查和披露义务,对拍品的瑕疵不承担保证义务。“直播看样”的“营销性”应限定于直播过程中的语言风格。

二、“直播看样”的优势

(一)传播性强

直播看样依托淘宝的集中预告和法院微信的预告推广,大量的意向购买者会在第一时间收到法院推广的拍卖直播看样讯息,按照预告的时间准时参加线上直播看样。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54亿,手机网民规模8.47亿,其中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通过手机网络进行购物的用户达到6.39亿。[②]依托强大的网络技术支撑及庞大的受众基数,“直播看样”活动才能得以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

(二)可实现实时互动

依托直播平台,法院工作人员与观看人员能够围绕拍卖标的进行线上信息互动,观看人员可以对标的提出疑问,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线针对性实时答疑。互动过程中,意向拍友能够加深观众对拍品信息的了解,法院工作人员还能对法拍流程进行说明,消除竞买人员参与竞拍的疑虑,有利于加快财产处置效率,上文中本院通过直播看样卖路虎车就是典型案例支撑,直播看样之前报名人数仅有8名,因疫情影响撤拍后再改为直播看样,报名参拍人数达到了22名,为路虎车的最后溢价率高达80%打下了坚实的人数基础。

(三)便利性

受疫情影响,上级法院要求人员不得集聚,对需要线下看样的标的物暂停上拍,故本院暂停了拍卖标的的线下看样活动,财产处置进程受到严重阻碍。为解决看样难题,本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尝试性推广线上“直播看样”,由法院助理对拍卖标的进行线上直播,让拍友在线上观摩了解拍品,以便决定是否出价购买。在“直播看样”活动中,拍友不需至拍品现场实地看样,只需有一台能上淘宝的手机或电脑,准时参加淘宝直播看样,就能够跨越时间、空间阻隔,看到自己想看样的拍品,同时拍友可向看样主播询问自己非常关注的细节问题。通过这种直播看样活动,便利了拍友深入了解拍卖标的信息,缓解了疫情对执行处置造成的阻碍。

三、“直播看样”面临的挑战及现实问题

(一)缺乏相关专门规范文件予以匡正

“直播看样”是新生事物,目前尚缺乏对“直播看样”行为的专门性规范文件,疫情期间全国有多家法院都在尝试性推广直播看样活动。当前,虽然“直播看样”的负面舆情、相关问题尚未爆出,但应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关注。如前文所述,法院主持的直播看样兼具司法性,是法院司法活动的延伸,最终必然会纳入凡执行行为必受监督的范畴。但缺乏相关专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匡正直播看样活动,随着直播看样越来越多,极易进入无序发展的窘境,反过来会制约法院执行工作。

(二)直播人员缺乏专业培训

当前,大多数法院都是首次尝试 “直播看样”活动,主播大多均由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兼任,而这些人没有直播经验,更未受到过任何培训,全靠看样主播个人能力和个人努力来保证直播效果。在主播临时救场且对拍品不熟悉时,主播对拍品的介绍和对拍友的答疑会与拍品实际的情况之间存在偏差,影响拍友对拍品的了解,最终会导致拍友买到与实际不符的拍品,引发拍友悔拍,极易引发信访和给法院造成舆论压力。

(三)存在失序空间

直播过程中,观看人员可以随意发言,言论的对象不仅及于拍卖标的本身,而且涉及主播人员及法拍法院。如果控制措施不到位,极端情况下观看人员可以利用漏洞发表侮辱性言论或利用直播散布谣言。观看苏州法院各基层法院的直播看样活动现场,可以发现拍友发言的内容主要包括拍品的细节、过户、交付、车辆是否事故车、住宅是否凶宅等与拍品有关的话题,但也有的拍友发言的内容涉及主播美丑、主播婚否、主播收入等与拍品无关的内容,更有甚者极个别人通过留言询问执行案件情况或发泄对主播在承办案件的不满,扰乱直播看样活动。

(四)对拍品信息介绍客观程度的尺度难把握

“直播看样”具有一定的“营销性”。直播工作人员对拍品进行介绍时需要利用自身知识储备结合自身感受进行信息披露,但如何把握这种“主观感受”是实践操作中的一个难题。在“路虎车”案例中,直播人员在介绍车辆情况时除了披露文本数据,还实际进入车辆内部,用实际使用情况来展示车辆状态,在介绍车内空间时用“一拳”、“一掌”等词语结合主观感受进行描述,使观看人员在主观的描述中能够客观掌握拍品的实际情况。但直播主播面对有些拍友询问的诸如车辆有无发生过重大事故、发动机有无重大瑕疵、车内有无死过人、罚款大概多少钱、违章是否可以免分处理等重大敏感问题,直播主播均无法回答,只能选择回避或请拍友具体关注拍卖公告抑或向相关职能机关询问,由此可能误伤一部分意向拍友,他们可能会因路途遥远不便于核查关心的问题而放弃竞买,导致拍品竞争力下降。

四、“直播看样”融入执行工作体制的建构

(一)亟需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笔者认为,面对新生司法事物,最高院往往会待该新生司法事物逐渐成熟后才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予以规范,但疫情期间,如何推动拍品上拍是基层法院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所有有不动产、动产的财产执行案件的执结均有赖于拍品的上拍和变现,决定执行质效指标好劣的关键就在于财产处置的进度和变现的效果。故,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直播看样的司法实践,总结直播看样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针对性制定规范直播看样活动的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直播看样司法活动提供标准化、模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规范文件支撑,巩固前期直播看样的实践效果。“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财产处置团队内直播看样活动的分工和配合、直播看样主播的选任和条件、直播看样拍品的选择和决定、直播脚本内容的制作和要求、直播看样的审批程序、直播看样的纪律要求、直播看样的物质和技术保障工作、日常考核办法等内容。

(二)直播人才的培养和直播人员组成模式

1.直播人才库的培养和直播看样人员模式

司法直播看样实践中,因淘宝专业主播的出场价太高,为减少被执行人的执行费用支出,法院往往决定由案件承办人或法官助理临时担任直播看样主播。正如上文所述,直播看样活动是司法拍卖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很有必要由法院邀请有相关培训经验的知名主播对财产处置团队人员进行直播培训,从仪容、着装、语言风格、如何介绍、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进行强化培训,以此增加参与直播看样活动人员的自信心、专业素质和临场应变能力。

2.直播看样人员组成模式

根据直播看样活动实际需要,直播看样人员可采用“1+1+1”模式,由案件承办人、法官助理及辅拍机构人员共同组成直播看样工作小组,具体职责范围如下:由法官助理在直播过程中对拍品的客观信息进行披露、介绍,案件承办法官在直播互动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法官助理及辅拍机构人员合作暖场,烘托直播氛围。直播看样时,为突出司法看样直播与一般直播的区别,法院工作人员应着制服并佩戴小法徽、蓝色领带、黑色皮鞋,辅拍机构人员应着正装。

(三)脚本的制作及审批程序

脚本制作是指制作看样直播底稿。脚本具体内容如下:1.信息介绍(主要起到预热作用):包含直播看样法院信息、工作人员信息、拍品名称等,并载明直播纪律;2.拍品信息披露(拍品披露信息内容下文将详细分析);3.互动内容:脚本中应当尽量囊括观众可能对拍品的常见多发提问,并附上对应的解答内容;4.重点提示:告知观众拍品信息以拍卖公告中书面披露内容为准,参与竞拍人员应当仔细阅读公告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竞买;5.应急预案:列明遇突发情况时解决方案。

脚本是直播看样的重大载体,质量好坏关乎直播看样活动的成败。脚本由看样主播拟稿,制作完毕后由承办人核稿,最后交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发。

(四)突发事件侵入的应急处置

直播看样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直播事故发生,处置不当甚至会引发负面舆情,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直播看样活动的严肃性。

1.直播信号问题

信号稳定是开展“直播看样”的基础,应为直播划定专门场地,并进行信号源设置,具体需配备导播一体机、摄像机(带SDI输出即可)、无线图传、4G聚合路由器(条件允许可以选择5G)[③],保证信号源在直播过程中上传及下载稳定。直播看样过程中,由法院网络科室人员全程给予技术支持,确保直播看样活动信号流畅稳定。

2.对特殊拍品细节的问题准备

对于特殊拍品,直播看样组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在制作脚本时对相应的可能发生的提问尽可能详尽准备。例如,交通事故案件的车辆上牌,直播看样组人员有必要请专业汽车修理公司对车辆的发动机等重要部件进行检测,以便法院准确介绍上拍车辆细节。对于刑事凶杀案件,直播看样组有必要查阅刑事判决书及刑事卷宗,查看上拍住宅内是否发生凶杀,从而对这一细节进行披露。

3.对超出脚本范围问题的回应

直播互动中,有时拍友提出的问题可能超出脚本信息披露的范围。笔者认为对于围绕拍品本身提出的问题,如果现场情况允许能够做出客观回答,应鼓励直播看样工作人员予以回应,如上文中对车辆内部空间进行的提问。

对于无关问题,若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笔者认为直播人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回应,以带动直播氛围。但,对有些提问直播人员收入、案件执行情况等与直播看样活动无关的问题,直播主播完全可以这些提问与此次直播看样活动无关、请拍友多多询问拍品相关问题等话语予以纠偏,对极少数违反相关纪律在互动时恶意攻击直播主播和直播法院的相关言语,淘宝直播平台应及时开发“禁言”屏蔽程序,使相关言论在直播互动中无法发表,同时对相关被“禁言”的拍友淘宝账户予以“禁用”一个月的限制。同时,直播法院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被禁言拍友的司法权力,淘宝直播平台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将相关证据提交给直播法院。

(五)“直播看样”拍品的选择和信息披露

1.直播看样拍品标的物的选择

疫情期间,“直播看样”司法实践中拍品主要包括住宅、商铺、汽车、贵金属、奢侈品、烟酒,以及特殊动产(如邮轮),而且以住宅和汽车居多。从直播看样实践中的拍品选择经验来看,住宅、商铺、汽车的标的物信息最易调查和固定,脚本制作也最简单,而厂房、土地等复杂拍品标的物信息虽然也较容易调取,但因厂房土地可能涉及违建、超占红线等纠纷或涉及厂房群,标的物本身状况复杂,直播看样组人员在制作脚本、现场互动答疑时最难操作,故笔者不赞成这些有这些情况复杂标的物进行直播看样,当然若厂房土地标的物不涉及违建、未超占红线且属于单体建筑的,笔者也不反对直播看样上拍。对于贵重金属、烟酒、奢侈品等特殊拍品,因这些实物需由专业人士才能识别真伪,大部分拍友需要实地看样自行鉴定真伪以便决定是否竞买,故笔者不建议这些物品采用直播看样模式上拍。

2.直播看样拍品信息披露的范围

(1)拍品标的物为住宅、商铺、单体厂房、土地等不动产的,可以通过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中心(或住建部门)调取不动产的名称、性质、面积、产权年限、所有权人信息(包含共有情况)、查封情况、抵押信息等。厂房、土地涉及超占土地红线时,法院应函询土地部分出具土地超占信息并进行信息披露。

另,上述基础信息调查完毕后,为满足不同受众的差异化、特殊化需求,笔者认为必要时可额外调查披露。例如:1.住宅拍品拍卖时,有些拍友非常关心该住宅是否为学区房且该住宅上是否有户口登记;2.商铺拍品拍卖时,有些拍友非常关心该商铺周边的商铺租赁行情。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额外信息进行直播时应当明确额外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需要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直播直播在介绍这些信息时务必强调这些信息应由拍友向相关职能机关了解确认为准和由拍友自行向周边商铺了解确认为准来作为兜底免责;3.刑事移送执行案件中,涉及凶杀等凶宅信息。

(2)拍品为汽车等机动车的,可以通过机动车登记机关(公安机关、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调取车辆对应的品牌、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里程数、产权情况、违章情况、注册日期、使用性质、保险情况、检验有效期等基础信息。交通事故执行案件中的车辆,可额外对车辆事故队发动机等关键部件进行调查。若车辆为豪车等昂贵车辆,笔者建议直播时可以邀请专业鉴定、维修人员对车辆实际状况进行介绍。

结  语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7日为苏州中院统一确定的直播周,此次直播苏州多家法院共同参与,共对84辆机动车进行集中“直播看样”,从五菱解放到宾利玛莎拉蒂等涉多种品牌机动车,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大关注,直播货赞数近十万次,引起人民法院报等中央媒体的关注并进行转发,这是在推动执行工作的数字化转型道路上的一次里程碑事件。当前,“直播看样”既是疫情期间的客观需要,也是网络时代下对新的传播思路和行为准则的适应。“直播看样”(“直播带货”)既能助推法院执行工作进展,又能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能提高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可谓一举多得。[④]直播看样拍卖,在传统线下实地看样基础上,满足了不同受众的特殊需求,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执行手段,为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数字化、无纸化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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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云超,太仓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庄越,太仓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②]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www.cac.gov.cn/2019-08/30/c_1124938750.htm,2020/3/22。

[③]胡蕊:《浅谈网络直播系统设计》,载《热点透视》,2020.01,P148。

[④]史洪举:《法官“直播带货”是助推执行攻坚的有益尝试》,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2月18日第0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