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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精审引领类案调判 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

发布时间:2020-05-18 11:20

     长期以来,群体性纠纷的化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及时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太仓市人民法院坚持“规则引导、示范推导、协同疏导”的工作思路,在处置群体性纠纷中探索建立选取典型个案或少数案件先行立案、先行调判,参照其调判结果带动其他同类纠纷高效解决的示范调判工作机制,形成了“个案精审、类推调判、快审快结”的新型审判模式,近年来共妥善化解涉“家饰佳”“森茂汽车城”“中南世纪城”等多批群体性纠纷近2000件,调撤率达84.36%,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了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是注重诉前协调疏导,形成群体性纠纷处置合力。群体性纠纷的形成通常有一个发展过程,当事人初期往往通过信访、群访、网络以及诉讼等渠道反映诉求。在此期间,一是精准把握诉求。与信访、住建、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全面了解群体性纠纷背景起因、当事人诉求等情况,认真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教育等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二是实施分类指导。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群体性纠纷协调小组,必要时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加,根据纠纷情况,加强研判,因案施策。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群体性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诉前调解方式解决;对于当事人强烈要求诉讼解决的,充分做好诉讼指导工作,及时引导登记立案。三是主动争取支持。对于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以及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地方党委及政法委汇报,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建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联合化解,形成化解合力。
     二是注重选取示范案件,形成规范有序的诉讼秩序。综合考虑群体性纠纷特点,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和法院依职权相结合的原则,精心选取典型个案优先立案,为案件审理打好基础。一是明确筛选标准。选取的示范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即具有群体性纠纷共通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点;案件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点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审理有利于群体性纠纷的普遍解决。二是充分尊重意愿。对于其他同类纠纷,在指导当事人填写“群体性纠纷登记表”的同时,加强法律释明,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的,对其信息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对坚持要求立案的予以立案,在示范案件先行审理过程中予以暂缓审理或裁定中止审理。三是畅通沟通渠道。指导当事人推荐产生诉讼代表人,并将示范案件中的代表人作为群体性纠纷中的联络代表人,畅通示范案件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回应当事人合理关切。
     三是注重示范案件精审,形成合理有效的裁判导向。示范案件的审理环节至关重要,如何确定具有普遍规则意义的裁判尺度和价值标准,直接关系到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一是配优配强审判力量。示范案件优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选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建审判团队,成员间合理分工,适当强化依职权调查,以便查明共通事实、准确归纳法律争点,保证示范案件精审快审;必要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二是审慎确定裁判规则。对于示范案件庭审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要求合议庭主动检索类案,形成分析报告,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集聚法官集体智慧,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为后续案件处理确立裁判规则。三是增强文书裁判说理。在示范案件作出裁判前,应加强对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对于当事人愿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采用“裁判式调解”形式在调解书上简要载明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以增强调解书的示范性。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着重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裁判的理由及依据,提升裁判文书的可接受度。
     四是注重判后类推适用,形成个案带动多案的效果。示范案件裁判生效后,积极推进调判结果类推适用于其他同案纠纷,发挥个案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纠纷化解成效。一是推进多元化解。由协调小组通过联络或代表机制及时将裁判结果告知其他当事人,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派驻调解室调解或建议政法委牵头由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根据裁判尺度通过非诉讼途径处置其他同类纠纷。二是畅通绿色通道。对前期同意暂缓立案的纠纷以及暂缓审理或裁定中止审理的案件及时启动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当事人愿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参照生效文书及时予以确认。三是提升类推效果。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充分利用合并审理制度,简化当事人对示范判决所认定共通事实的举证,参照已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原则和尺度进行判决,提高案件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