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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0 08:4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及时化解各类涉企纠纷,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共渡难关,全力保障太仓经济平稳运行。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开展线上诉讼服务
    在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期间,为及时满足企业的诉讼需要,全面开放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苏州智慧法院APP等平台的网上立案功能,同时接受邮寄立案,确保及时受理企业的立案申请。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
二、严惩涉疫情的刑事犯罪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妨害公务、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针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合理认定企业合同责任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承揽、租赁、运输、餐饮、旅游、建设施工等合同纠纷,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新的和解协议,或视疫情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四、全力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着力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假期延长或者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资纠纷;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企业工会等组织,充分借助裁审对接、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多种措施解决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既要依法保障劳动者在隔离观察期或医疗期内的工资报酬,也要规制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稳定用工关系,稳定企业岗位,保障企业正常复工复产。
五、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加强对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强化对企业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充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在确有必要保全的情况下,对申请保全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困难的,可采取适当调低保证金或不动产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对被申请保全企业,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原则上不冻结涉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一般采用灵活查封措施。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保全措施。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法定情形的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六、依法稳妥处理破产案件

       对破产案件的听证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确有必要可采取互联网庭审方式;对企业接管、债权确认、财产处置等,管理人应严格落实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对需表决的事项采取微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对于需要复工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法院报告。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通过微信群、破产平台、邮递方式定期向法院报告。
七、积极延伸金融司法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分期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优惠金融服务等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八、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意识

       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因受疫情影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引导、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房地产、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一般采取“活查封”等方式并暂缓处置;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九、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妨碍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对疫情防控引发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切实化解行政争议,确保疫情防控各项行政措施的全面有效落实。在办理针对企业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组织当事人遵循政策进行和解,不能达成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税费缴纳、信用修复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的扶持。
十、加大宣传调研工作力度
通过“两微一网”、庭审直播网、裁判文书网等司法公开平台,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加强对涉及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总结企业受疫情影响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市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于执法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机制性问题,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能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的,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