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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巧转“诉前” 鉴定速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1-06-01 14:47


        近日,太仓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案件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鉴定工作,有利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审判效率。

        缩影一:一起宣无案件,合理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鉴定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作为一名普通的当事人,不熟悉法院的办案流程,也不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我究竟应该提供哪些证据来支持我的主张,法院的诉前鉴定太有必要了。”当事人李某在法院完成诉前调解鉴定工作后感慨地说。

        李某的配偶陈某因脑溢血后长期卧床,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因治病需要处置二人共同财产,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太仓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诉前委托鉴定程序,并在鉴定结论出具后仅用3天时间即审结此案,大大减少了自行委托鉴定中材料多次收转的麻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缩影二:一起医疗纠纷案件,通过对鉴定流程进行释明,避免了当事人的盲目支出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由于专业性强、矛盾易激化,多数依赖于司法鉴定结果,往往审理周期长、患者维权难度大。

        “多亏法院启动诉前鉴定,这样我就可以在知晓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确定是否与医院进行调解,是否还需再行诉讼程序,让我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避免了盲目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患者刘某谈到其起诉某医院医疗损失责任纠纷后,太仓法院及时在诉前启动医疗损害鉴定时感激说到。

        据了解,自探索诉前鉴定新机制以来,太仓法院以“当事人起诉时一并提出、立案部门初步审查后提出、审判部门确由必要提出”三种途径规范保障诉前鉴定,推动节点前提,以鉴定结果判断是否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开展诉前鉴定,部分责任明确的案件即可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化解,其他经过诉前鉴定确定争议事实和诉讼金额后,有效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审判质效。同时,当事人共同参与法院主持下的诉前鉴定,相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当事人合理确定心理预期,避免因错误认知而盲目诉讼产生诉累,切实推动案件双方矛盾纠纷高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