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动态
首页>新闻中心>本院动态

【江苏法治报】高空抛物致轻伤 承担刑罚

发布时间:2023-03-28 14:43

时间:2023年3月28日 作者:张艳艳 版次:A4

日前,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轻伤的犯罪案件。据了解,该起案件系该院审结的首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程某在太仓某小区帮助该室房东清理装修垃圾时,为了图省事,将装有垃圾的袋子从该室四楼阳台抛掷至楼下停车位,砸中经过此处的被害人朱女士,朱女士当场倒地不起。随后程某将朱女士送至医院抢救。而被害人朱女士锁骨、肋骨等部位被砸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积极赔偿了朱女士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害人朱女士对程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程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得到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故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