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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 太仓法院一篇论文在首届环境司法创新发展论坛征文中获奖

发布时间:2023-06-28 11:0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公布了首届环境司法创新发展论坛征文评选结果,其中太仓市人民法院王坤、陈莹撰写的《<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获评三等奖。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创设了环境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以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用私法机制执行公法担当的惩罚、威慑功能之独特价值的解读,构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恰当性和必要性。但这一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应当遵循审慎谦抑原则,准确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等构成要件,强化因果关系的认证和推理,并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的“基数”和“倍数”。同时,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公法责任的补充威慑,适用时还应考虑侵权人需承担的各种责任的总体威慑效果,允许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公法金钱责任折抵惩罚性赔偿金,避免过罚不当。此外,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的明确、主观要件的拓展也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