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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承租了“违章建筑”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2-02 14:07

    2017年4月,家住太仓的汤某与上海的梅某就位于太仓市沙溪镇一片厂房区域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自2018年3月至2028年3月,租金每年38万元。该合同在2017年4月23日便成立。但是,该协议签订之后,原告方以该租赁房屋没有相关准建手续以及没有产权证书为由,提出该租赁协议无效,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僵持不下,原告遂将梅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太仓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双方之间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赁协议,但是,该厂房没有相关的准建手续,更无产权证书,所以,租赁合同无效,原告对于就合同无效造成被告梅某的损失应予赔偿。在承办法官张法官的积极沟通之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无效,原告方退还被告相关定金,并赔偿被告梅某65000元。

    张法官提醒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特别在签署较长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前,不能只考虑房屋位置、租金等因素,还应核实出租人的身份,切实审查租赁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手续,如房地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防止承租有法律隐患的违法建筑,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