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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法治周刊)“隔离质证”规则应用的价值、问题与技巧

发布时间:2018-02-02 14:12

一、“隔离质证”规则的实践价值

    “隔离质证”规则的基本原理就是,为了防止证人串通或者通过其它不诚信手段作证,将证人单独隔离并进行专门询问,进而对证言之间以及证言与当事人陈述之间的吻合程序进行判断。《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有近似的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从实践来看,“隔离质证”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首先,一方当事人为多主体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多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出于共同利益体的考虑,往往都是“众口一词”。对于此类案件,如果事实上存疑的要尽可能要求一方多名当事人出庭,并对其进行隔离质证。其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到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质。为防止虚假诉讼,对于“手拉手打官司”或者不符合常理的自认行为,在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或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可以运用“隔离质证”规则审查。

二、实践中运用“隔离质证”规则的主要问题

     一是诉讼参与者对诉讼对抗模式的不适应问题。“隔离质证”规则的关键作用是法庭调查的一种技术,但是其背后的核心价值是诉讼对抗理念的支撑,它在庭审中展现出来的就是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无论是专业代理人,还是法官,对此还都不能完全适应,在技巧、经验上还缺乏必要的积累。笔者在对部分一线法官和律师进行访谈时发现,这一规则运用的情况并不普遍,也就由此导致实际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是法官对证人证言证据资格、证明效力的认识偏差问题。不少法官认证的主体思维还是“书证中心主义”,不太重视对证人证言的审查,甚至不少法官排斥“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当然地认为这类证言会偏向一方。其实,“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证据法上的意义不是证据资格的有无问题,而是证明效力的大小问题。而且,证人证言往往只是整个证据链条中的一环,是事实判断综合因素中的一个部分,如果证人与证人之间或者证人与当事人之间能进行当庭质证的话,往往会起到比较理想的证明效果。

    三是证据法上配套制度不健全问题。首先,证人出庭得不到保障。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提供书面证词与证人出庭陈述有着本质的效果差异。但我国并没有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和严格意义上的证明妨碍制度,作为前提条件的证人出庭以及证人的诚信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实践。其次,法官释明的欠缺。法官诉讼释明包括一定程度的诉讼指导、提示,尤其是对于取证与举证环节。但是目前法官的释明义务还主要是通过办案约定俗成习惯或者是办案经验来操作,缺少必要的规范,不当释明问题普遍存在。

三、进一步规范运用“隔离质证”规则的要求

    一是庭前中对庭审内容精心准备。首先,在庭前阅卷和庭前证据交换的基础上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进行充分的庭前证据交换,这样可以让庭审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更有针对性,让庭审的焦点更加集中。其次,营造严肃的庭审环境。在庭审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会演变成心理博弈,而法庭环境对当事人、证人都会产生心理影响。所以,严肃的庭审氛围会对可能的虚假陈述起到警示作用。再次,设计好问题。俗话说,“一句谎言需要十句谎言来弥补”,如果确实是虚假陈述的话,则证据链条上总归会出现原告无法自圆其说的漏洞。总而言之,法官要把握好提问的顺序、节奏和方法,让事实能够“问”出来。

     二是对规则内容和证明效果的释明。法官在法庭调查中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说明和提醒,特别是对于承担举证一方当事人的告知,让其知晓这是法庭质证的一种法定方式,其出发点是最大程度地能查明案件事实。从经验借鉴和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将来“隔离质证”规则的制度化运用将主要由诉讼当事人承担。在此,笔者建议法院在向证人提供的诚信作证的保证书上,将关于必要情况下进行“隔离质证”的内容及相应结果进行提示说明,以引起其注意,也能提醒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要诚信诉讼。

     三是注意庭审中的细节。法官在主持庭审时要时时处处留意观察,观察案前案后、案里案外的种种联系,有些无法在庭审笔录中固定下来的情况要形成笔记,这不仅会使事实推理的过程更加严密,而且往往还能在细微处发现疑点。为了能够准确地发现事实链条中的问题,很多时候还要凭借法官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可以说经验法则起到很大的辅助认证作用,巧妙地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是法官能力和智慧的重要体现。当然,询问应注意提问的方式和语气,避免产生诱导性询问的合理怀疑。
    四是心证内容及时公开。一般而言,民事案件无论证据之间是相互印证,还是存在冲突,法官要尽可能地将其在诉讼审理中所形成的心证,于法庭上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对当事人的举证内容进行回应。因为,从证成的角度看,有效的证言能够得到强化或者是与其它证据相互佐证;从证伪的角度看,证人证言中的矛盾、不实之处在法庭上也可能充分暴露出来,从而达到否认或者降低该证据证明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