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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个体工商户债务 经营者共同承担

发布时间:2018-03-02 13:54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模具厂支付原告加工款12万余元,经营者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与被告某模具厂发生模具加工业务往来。经营者周某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确认结欠原告加工款16.6万元,被告后仅支付8万元,尚欠原告加工款8.6万元。2015年,原告继续为被告加工模具产生加工款4万余元,被告均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模具厂及其经营者周某共同偿付加工费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模具厂系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经营者周某应当以其财产进行承担。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