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首页>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江苏工人报)与老员工终止合同又“反悔” 用人单位缘何还违法?

发布时间:2018-03-30 13:55

    用人单位与工作了二十多年的老员工终止了劳动关系,后发现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又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以弥补过失。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8万余元。那么,为何最终法院仍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呢?让我们一探究竟。
    李某自1990年开始即在某工程公司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李某与该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11月26日,该公司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016年12月30日,该公司员工又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李某称,其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取消该通知书,请李某至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核实,该公司自2002年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并缴至2017年1月。该公司于2017年1月停止向李某发放工资,2017年2月停止为李某缴纳社保。后双方就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依据公司违法终止主张赔偿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工程公司是否系违法终止其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律相关规定,李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该公司虽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又以发送短信的方式通知李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其已向李某明确表示,愿意在不低于原职原岗条件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该工程公司在并未向李某发送书面通知明确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未向李某发放2017年1月工资,并于2017年2月1日起中断李某的社保,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故支持李某主张赔偿金的诉请。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王月认为,通过上述分析,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综合李某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月工资标准,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赔偿金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