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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退货要求超期限 无理

发布时间:2018-03-31 14:00

    送货已超两年,买方是否还能提出质量问题?日前,太仓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令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原告某金属公司货款764139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工作辊、中间辊;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付50%,六个月内付30%,余款保质期满后付清”;2013年至2015年,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工作辊、中间辊。其间,被告陆续向原告退回部分工作辊、中间辊。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未付,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因部分工作辊、中间辊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法院认为,结合合同约定、当事人陈述、轧辊使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并提出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应当以不超过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较为合理。现被告最后一次收货时间至提出退货请求,超过了两年的合理期间。故对被告提出的退货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