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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离婚期间急买房 登记过户却受阻

发布时间:2018-04-10 09:17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丁先生的父母年事已高,想要买一套新的住宅以供养老度假之用。但是两位老人因为年龄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就想让丁先生作为共同购房人参加进来,以丁先生的名义进行贷款买房。丁先生一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首付款也交好了,但是过户的时候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原来丁先生在购房期间正陷入一场离婚诉讼中。丁先生和鲁小姐2006年5月结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鲁小姐曾三次向法院诉讼离婚,前两次均因为丁先生没能出庭而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买房的事情就发生在第三次离婚诉讼期间。于是丁先生在第三次离婚诉讼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纠纷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丁先生的购房合同签在了法院判决之前。

    当丁先生及其父母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过户时被告知需要鲁小姐的签字,而鲁小姐却拒绝签字,丁先生和他的父母这才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人为丁家三人,并判令房产公司协助丁家过户。但这房屋的所有人只是丁家三人吗?这法院判决尚未生效,丁先生与鲁小姐实际上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丁先生在这个时候获得的债权是否有鲁小姐的份额呢?

    庭审中,丁先生表示,房屋首付是父母出的,房屋实际上也是父母购买的,父母只是为了获得贷款而将自己的名字加在购房合同上;自己和鲁小姐已经分居多年,钱都是各自分开用的,房屋不应当有鲁小姐的份额。法官详细了解情况后,又联系了鲁小姐,鲁小姐表示自己不是一定要房子份额,只是丁先生之前一直不配合离婚,因此现在自己也不想配合他签字过户。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鲁小姐配合签字过户,丁家三人也向法院申请撤诉了。

    主审法官在此提醒社会公众,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承担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鲁小姐对于购房并无任何付出,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自然无法享受购房带来的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