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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工作十年续签遭拒 主张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7-13 15:52

    为公司工作了十几年,结果公司一纸通知书就要求员工离职。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4年1月,张某进入桃园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2016年11月26日,桃园公司向张某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办理离职手续,并至财务室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张某签收该通知书后向桃园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桃园公司未予理会,并于同年12月28日以经济补偿金的名义向张某转账37770元。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桃园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540元。仲裁委最终裁决桃园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37770元。桃园公司不服,诉至太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桃园公司工作已满十年,且双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两次,桃园公司应当在2016年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张某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直接通知张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在该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故依法判令其补足赔偿金的差额37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