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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太仓法院提醒 申请执行过时效难支持

发布时间:2018-07-06 15:56

    近日,太仓法院法官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中年妇女拿着2005年的胜诉判决书,前来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官一脸困惑,案件已经过了13年了,难道还没了结?她说当初被告找不到,案件是缺席判决的,每年逢年过节时都到被告家找被告,今年突然发现被告回来了,过来问一下怎么办。法官查询后发现,该案件生效后并未申请执行,目前该案能否依法强制执行难以预料。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所谓执行的期间是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提醒,法律文书是指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等,一般需要到一审法院去申请执行。有关的其他诉讼权利及义务,当事人请仔细阅读立案和应诉阶段法院送达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