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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出租人违约 场地租金如何支付

发布时间:2018-08-16 15:16

    2015年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认为出租方违约以致自己无法使用涉案场地,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终止,并判令出租方支付承租方部分赔偿款,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时隔一年多,出租方起诉承租方,要求承租方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的租金。

    庭审中承租方承认未支付上述期间的租金,但表示原因在于对方根本违约。虽然在前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终止,但出租方早在2015年11月份就将案涉场地另行出租,而承租方也将自己的经营设备、材料陆续搬离该场地,因此2015年底双方均已默认合同终止。

    法院审理认为:前案判决已对合同终止日期做出认定,应以前案认定日期处理本案纠纷;合同终止前原告的不当行为降低了土地使用价值,故应按原告租金标准50%的比例支付租金。

    法官点评:对已发生的纠纷,很多当事人未采取积极态度有效沟通,而习惯于回避、推诿甚至对抗,以致双方纠纷难以调和而诉至法院。为了从根源处解决纠纷,一方面,当事人在事前沟通时应树立风险意识,在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将对自身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落于纸面;另一方面,当事人在事后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免损害自己的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