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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汇票逾期 权益无期

发布时间:2018-09-19 13:50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超过两年才向付款行主张支付票据金额,能否得到支持呢?日前,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纠纷,现已生效。

2013年12月被告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2014年6月。该票据经多次转手背书,最后持票人为原告,但原告在2016年底才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票据金额,被告以“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通过法院主张票据权利”拒绝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有承兑汇票原件,被告确认到目前为止未有其他人向其主张过权利,且被告称持票人未向其兑付导致产生了管理成本。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没有人向被告承兑,使得被告在票据权利人处获得额外的利益。原告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在票据时效内未向该票据的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已经丧失了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特别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原告仍可向承兑人即被告主张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故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持票人如因种种原因超过了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期限,还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