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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房东代交物业费 起诉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9-20 14:13

     合同约定由租客支付物业费,因租客拖延支付,物业公司要求房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房东担责后可向租客追偿。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主代交物业费后向租客追偿的案件。
    案件事实:2016年6月15日,小娟与A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A公司名下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小娟用于经营洗衣店,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房屋和设备日常维修由小娟承担。合同签订后,小娟因      对所租房屋的物业服务不满意连续两年均拒绝交纳物业费,后该房屋所在物业公司直接在A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中扣掉了小娟这两年所欠的物业费。A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物业费应由小娟交纳,自己被动交纳物业费后有权向小娟追偿。而小娟认为,合同虽约定物业费应由其承担,但被告拒付物业费有原因的且物业费是小娟和物业公司的事情,合同未约定物业费是强制支付,所以不同意将物业费支付给A公司。
    审理结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本案中,虽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应由小娟承担,但因A公司是涉案房屋的业主,对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效力,但对其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因小娟连续两年未交纳物业费,导致A公司被物业公司扣划相应的物业费,A公司依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再向被告进行追偿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租客支付物业费,房东代缴物业费后有权向租客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