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首页>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江苏法苑】未提供有效工伤认定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2018-09-28 19:16

    2016年11月16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庞某系太仓A公司员工,其在钻产品时戴的手套碰到钻头右手被卷进机器受伤的伤害属于工伤。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庞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万余元。仲裁支持了庞某的请求事项,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出其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并提供了一份昆山法院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通知书,A公司诉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已受理,尚处于审理阶段。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对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尚未审结,故据以确定工伤待遇的依据尚处于审查阶段,庞某据此主张工伤待遇,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庞某诉讼请求。庞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