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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微信记录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8-11-06 14:14

2016年,吴某根据某公司的委托为其施工,完工后公司老板张某却玩起了失踪,公司厂房也早已转租他人。吴某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

吴某与张某口头约定为其加工窗帘、雨棚等工程,吴某将所有加工制作的结算清单用微信发给张某。吴某多次催款,张某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仅用微信转账给吴某4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双方约定加工的事实合法有效,吴某按约履行的加工义务,并将加工制作价款的清单发送给张某,张某并没有对加工价款提出异议,且在收到清单后向吴某支付了加工款4000元,故可以认定张某尚欠吴某加工价款未付,且在微信记录中张某多次向吴某约定付款期限,但均未能按约付款,据此,依法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