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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购买重疾险,你准备好了么?

发布时间:2018-11-08 14:04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人民对健康问题越发重视,更多消费者选择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来为自己的健康投资。然而,当今保险产品名目繁多,普通消费者被弄得一头雾水。近期,太仓法院受理的一件保险合同纠纷着实给大家提了一个醒。
    2015年6月1日,王女士与被告某寿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主险为“xx福终身寿险”,附加险为“xx福重疾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被医院确诊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给付xx福重疾保险金150000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1月15日,王女士因身体不适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于2017年3月开始进行透析治疗。治疗需要的巨额资金让王女士压力倍增,为此,王女士于2017年7月依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谁知,2017年8月1日,王女士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和解除保险合同且不予退还保险费的通知。
    走投无路的王女士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150000元。而接到法院传票的保险公司虽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却认为由于王女士在投保前已经就该疾病持续就诊治疗,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具有欺诈恶意,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法官说法;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审查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审慎义务的同时也要在采购过程中注重签订合同,保存相应的销售单、发票,这样才能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审查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审慎义务的同时也要在采购过程中注重签订合同,保存相应的销售单、发票,这样才能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避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