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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转租拒交水电费 出租人维权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06 14:19

    “小张,水电费请尽快交,商铺你转给谁使用和我没有关系,我只知道把商铺租给了你。”这是老刘和小张最后一条微信聊天记录。此后,小张将老刘拉进了微信黑名单,两人再次见面是在太仓市人民法院庭审上。
    想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从2016年说起。那年初,小张从老刘手中租得一间商铺,经营烤肉餐馆,但餐馆生意萧条,难以维持盈利的小张在剩余租期内将餐馆转租给了王大厨。一段时间后,小张收到老刘催交水电费的微信信息,但他认为自己使用餐馆期间的费用已经结清,现餐馆已转让给王大厨,费用应当由王大厨自行负担,因此拒绝交费。无奈之下,老刘只得到法院起诉。
    这水电费究竟应由谁负担?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与老刘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方负担租期内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依照合同约定,水电费应由小张负担。至于小张与王大厨之间订立的转租合同并不能约束老刘,故而判令小张限期支付拖欠费用。
    法官提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除合同当事人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结合本案,老刘与小张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在老刘与小张之间产生约束力,即使小张将房屋转租并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二承租人负担部分费用,也不能排除小张作为第一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义务。因此,小张应按约交费,至于小张与王大厨之间如何分配该部分费用,应由双方另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