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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欲吃霸王餐 被诉进法庭

发布时间:2018-12-06 14:20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交易习惯。吃饭给钱,天经地义。前不久,太仓法院审结一起因为拖欠餐费而引起的纠纷案件,后经法官努力做工作,终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童某在镇上经营一家快餐店,被告杨某系该店顾客。从2017年6月份开始,杨某就到童某店里订餐,由童某安排将快餐送至杨某处。为了避免每次送餐结算的繁琐过程,故双方都同意月底一次性结算再支付,后杨某并未在月底支付餐费,而是要求童某继续提供快餐并延期支付,童某为担心流失客源也同意了。直至同年10月,童某见杨某一直拖欠餐费,期间对方也不接自己电话,后怕对方跑路,自己也是小本生意,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于2018年5月底前支付原告童某餐饮费合计12573元。【法官后语】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给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菜市场、商店等等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地方,基本都是用到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当事人各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的制约。若一方要求延期或者统一结算的,则另一方应留好相应字据等证据,否则即使诉讼,也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