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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受伤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有据

发布时间:2018-12-25 14:53

2016年2月的一天,陈某驾驶电动车上路与朱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陈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十个月。后就损失赔偿协商不成诉至太仓法院。

庭审中,原告举证的银行流水显示,事故后其单位仍照常发放工资,收入并没有减少。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没有因为本起事故造成收入的减少,其扶养能力亦未受到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单位虽在其受伤后仍发放工资,但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残疾,对其今后的劳动能力及工作机会必然造成影响,对依靠其扶养的被扶养人可以获得的生活费亦是一种损害;故其依据伤残程度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