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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知假卖假非小事 刑事责任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1-04 14:37

    2017年6月到7月期间,袁某至某夜市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假冒“STACCATO”品牌的鞋子及鞋盒、合格证、标签、微信二维码等物品,后将上述所购物品存放在仓库内,对外以每双30至7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一万余元。2017年12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内有待售的侵犯“STACCAT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及鞋盒、合格证、标签、微信二维码等物,货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三万余元。袁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袁某在太仓法院庭审中供述其买来的鞋没有发票,因为便宜才买的这些鞋子,买的时候隐隐约约知道是假鞋,当时有侥幸心理,想赚点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扣押的假冒产品被没收。
    法官提醒:尽管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打击力度,部分商户仍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为只是卖点东西,也赚不到几个钱,殊不知已经构成犯罪,不仅要接受经济处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